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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称为“人类忠实的朋友”,是饲养率最高的宠物之一。但与此同时,虐待遗弃犬只、遛狗不拴绳、犬只伤人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如何才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养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人身健康安全保护,彰显城市管理温度呢?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计七章四十八条,将于8月1日起施行。
细读之下,条例有力度、有温度,诸多细微之处彰显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为进一步解读《条例》,5月2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成都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尽管现行养犬条例从2010年施行以来,在维护超大城市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成都市养犬人数和犬只数量、种类不断增多,因养犬引发的伤人、扰民及相关矛盾纠纷等问题也呈多样化趋势,现行条例已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
首先,是提升文明养犬、治理违法养犬的问题更加凸显。目前,成都共办理《养犬登记证》60余万张,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多,各类不文明养犬、违法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遛犬不拴绳、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违规饲养禁养犬等各类涉犬投诉越来越多,对市民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二是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极端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三是由于养犬人责任意识不足、收容救助资源有限等原因,养犬不登记、不免疫的情况依然比较普遍,遗弃犬、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等。
其次是养犬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贯彻落实上位法等有关规定的现实需要等原因。
“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有必要对现行养犬条例进行相应修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执法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以便实现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条例》强化了养犬登记管理,明确公安机关负责限养区和非限养区所有犬只的登记管理,优化养犬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取消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提高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积极性,实现犬只全域登记管理。
《条例》将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全域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限制养犬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
《条例》规定,在限养区内,每户只能养1只犬(除导盲犬等服务犬外)。这是对2010年起实施的养犬条例的制度延续。若有繁殖幼犬的,幼犬在出生后3个月内,需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饲养,或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危险犬只则禁止在限养区内饲养,这一具体标准应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成都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前禁养犬包括:罗威纳犬、杜宾犬、马犬、秋田犬等35种犬只和身高大于等于65厘米的大型犬。在《条例》生效前已登记的犬只,可在限养区内继续饲养。
《条例》按照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承担因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实行养犬人惩戒管理,规定被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两年内累计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5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明确养犬行为准则,对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粪、虐待遗弃犬只等市民普遍关心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明确规定并设置对应罚则,督促养犬人积极履行养犬管理责任。
有虐待或遗弃犬只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有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并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遛狗不铲屎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饲养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危险犬只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行政拘留或面临刑事处罚。
《条例》明确,成都市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同时规定,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领取犬只标识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信息识别。
对此,成都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暂时会优先推行发放犬只标识牌的方式,目前公安机关正进行系统优化、估算标识牌数量、标识牌采购、搭建工作制度等方面工作,逐步落实犬证登记后再发放犬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将立足城市经济发展基本面,结合地方财政实际统筹研判,审慎决策实施。据了解,生物技术识别是指识别犬只鼻纹等方式。
《条例》加强人身健康安全保护,加强伤人犬只处置,对正在伤人的犬只,明确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加强物业服务人管理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对不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同时,《条例》加强流浪犬只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流浪犬,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不得放任逗留、游荡;同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也可直接将管控住的流浪犬,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此外,《条例》明确了犬只进入的范围:禁入场所(残疾人携带导盲犬等服务犬的除外)包括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其他场所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自主决定。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犬只活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开放时间、活动范围、养犬规范以及警示事项等内容,配备犬粪专用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