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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行政审判与沟通行政执法编写的分专题连续出版物,及时刊登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实务前沿问题,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权威观点”“高端论坛”“专题研究”“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调查研究”“优秀文书”“司法文件”等栏目,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对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受到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内容提要: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发展,是行政诉讼案件剧增、人案矛盾叠加的情况下,行政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实践中,面临着行政案件“一人多诉”问题的治理困境。究其原因,既有当事人诉权行使存在偏差,行政诉讼资源调节机制失灵,又有行政诉讼制度自身具有局限性,纠纷化解功能受限。为此应在探寻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共识的基础上,从多元解纷有效衔接、行政诉权分层保障、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诉讼资源合理调节等机制构建进路上寻求治理行政案件“一人多诉”的优化路径。
内容提要:为突破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寻求行政诉讼中繁简分流的实现路径,有必要构建行政速裁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传统的案件审理方式与行政速裁案件的审理面临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类型化的行政速裁案件进行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实行简案快审,是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关键。“要素式审判法”具体包括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判决、当庭宣判,该审理模式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办案法官、法院以及法治社会建设都意义重大。传统的庭审流程存在低效拖沓、轻重失衡的问题,格式裁判文书同样结构不优、回应不足,针对大批量、类型化的行政速裁案件,有必要从技术上设计要素式庭审流程与要素式判决的改革样本,并探索建立要素式审判的全流程衔接程序与改革机制,以期公正和效率的价值需求在行政速裁案件中达到平衡。
内容提要:践行庭审中心主义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与其核心内涵亦高度一致。行政诉讼有着“全面审查”和“二重性”等与刑事、民事诉讼截然不同的特殊之处,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现有庭审思路的有效运行产生反向牵制并异化成为与庭审中心主义互斥的先天因素。而通过将庭审划分为五个功能明确的阶段,突出“起诉规范性”“行政行为合法性”“裁判方式合理性”三个重点审查对象,可使行政诉讼庭审思路契合行政诉讼特点,从而实现行政诉讼特点对行政诉讼领域庭审优质化改革的正向提升和促进。
内容提要: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性事实,牵涉多方主体,在现实中存在各种运营问题,对网约车的治理提出了挑战。行政机关在实践治理过程中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都作出了应对。一方面,从全国性的部门规章,到地方规范性文件,从抽象层面规范网约车的治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范对具有违法事实的相对人,根据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处罚。随之也出现了处罚依据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幅度过于随意等问题,并由此引发诉讼。报告将在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分别从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实体内容方面展开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规范网约车的行政治理,发挥司法应有的价值。网约车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审查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报告将结合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阐释网约车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合理性审查的适用范围和审查内容,力图说明已有网约车行政处罚案件之间存在的裁量差异,与合理性审查密切相关,可以以统一为目标,探讨得出合理性审查的优化路径。
内容提要:首违不罚发轫于地方探索与实践,《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其合法性,实为一大亮点。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便宜主义的理论支撑、过罚相当与罚教结合的规范基础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治理创新共筑该制度的法理正当性。从规范解构层面看,“初次”的判断应有时空和领域限制,“违法”系指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后果轻微”应结合违法数量、违法所得、持续时间、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及时改正”不仅限于当场改正,亦包含合理期限内改正,“不罚”之性质属免于处罚,其范围囊括所有行政处罚种类。从制度发展进路看,需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诸如国家层面的免罚清单、领域执法信息库、规范执法程序、挖掘典型案例等,以期推进首违不罚制度全面深入实施。
内容提要: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当前,资本市场中同一主体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其主观过错更加明显,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应当作为依法从严打击的重点。然而,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至2021年公布的752份行政处罚决定所做的全样本实证分析表明,证券监管机构多将同一主体连续实施的数个同类违法行为直接作为或变相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并在法律针对单一违法行为所设定的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量罚。该处罚模式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理基础,又容易带来处罚力度被不当削弱的实践偏差,无法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和《证券法》强化行政监管的立法目的,更不利于全面贯彻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相关要求。在对现行模式进行分析、检视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对于同一主体连续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应当在精准识别违法行为个数的基础上,采取对每一违法行为分别量罚并予以直接累加的并罚模式,以彰显过罚相当、不枉不纵的法治精神。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应对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制度考量,是代表人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群体性争议的集中审理难度及案件数量考核指标等因素影响,也会采用拆分立案进行司法应对。基于两种方式在诉讼周延或诉讼经济中各有优缺,部分地区法院又延伸出示范诉讼的第三种模式。经对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发现,示范诉讼不仅有明确存在于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依职权”适用,且有更广泛的基于诉前、诉中、诉后的“隐性”适用。“依职权”适用应当克服启动随意、程序缺乏、依据不足等缺陷,“隐性”适用则应注意裁判简化、效果随机等负外部性影响。因此,应当让“依职权”适用走向规范化,“隐性”适用走向显性化。通过构建完整的行政示范诉讼程序,涵盖起诉、公告、选定示范案件、审判、效力扩张等多个环节,以充分示范诉讼在高效化解行政群体性纠纷的独特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意性两种属性,但二者不是简单的量的相加,而是融合与重构后的质变,并进而形成一种全新的行政行为。在这种行政行为中,既容纳了行政性和合意性的本质属性,还创生出了行政性与合意性之间的崭新属性。这些属性包括行政性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合意性之中的诚实信用、合约性及合同基本技术,以及公权与私权、行政行为与协议行为等之间的表现为中间状态的特殊属性。这些属性与原有属性相比,或承继了其基本属性,或已产生较大变化,但总体上属于能为行政行为所容纳的新内容,构成行政协议审判理念的主要部分。
内容提要:我国实定法在应对“民行交叉”问题上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行政诉讼法》第61条所确立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存在实施效果不及理想状态、规范功能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的双重期望落差,可分别谓之“法律制定者期望落差”与“法律实施者期望落差”。造成落差的原因在于,第61条存在立法者明知的固有规范功能局限,且在规范运行上存在当事人和法官适用意愿不强的障碍。针对法律适用障碍,在当事人端可通过健全释明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增强适用规范意愿,在人民法院端可通过组建专门团队、优化资源配置调动适用规范积极性。针对规范功能局限,可站在解释论立场扩张制度适用范围、规范制度启动程序、精准衔接跨域管辖,进一步拓展规范功能。展望立法远景,创设民事诉讼一并审理行政争议制度、实现一并审理覆盖全类型“民行交叉”,既有实践需求的驱动,也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内容提要:通过对208份裁判文书统计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整体呈现出逐年递增、层级下移、模式多样等特点,亦反映出援引率低、援引方式简单粗略、援引层次混乱、同质化等实践问题。从补强法理认同、减少理解成本、增强价值引领三重视角论证,证成援引核心价值说理有益于实现从强制性司法裁判到共识性司法裁判的转变,增强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接受性的积极效果。当然,必须明确所谓“融入”不是在行政裁判说理中强行加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不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法律,而是必须恪守“法律至上”的裁判准则,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审判目标。在此基础上,通过在援引说理的案件类型、技术规范、文化营造等方面逐步优化完善,真正达到裁判说理的法律论证和价值补强有机融合,提高行政裁判说理能力,用高质量行政审判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容提要:近年来,行政协议类案件不断上升,类型繁杂,成为行政审判新的发展方向和重大研究课题。由于行政协议的实体规定严重缺乏,且行政协议案件与传统行政诉讼在审判理念和方式上有较大的不同,给行政审判造成困惑,裁判标准和结论不统一等问题不断暴露。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一些问题是由于审判理念、审判思路和审判标准方面的分歧造成的。所以,通过梳理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该坚持双重审查理念。在具体案件审查中,应遵循的基本审查路径是:第一,固定清晰规范的诉讼请求;第二,行政协议识别;第三,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第四,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判定;第五,对履约行为进行审查,第六,对变更解除行为进行审查;第七,对责任性质及范围进行审查判断;第八,依法作出裁判。
内容提要:投诉举报行政诉讼衍生于我国的投诉举报制度,但囿于我国投诉举报制度的规范性缺失,加之既有规定的原则性、其间存在的诸如“投诉举报”“合法权益”“利害关系”等不确定法律概念因素,导致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判断相关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判断存在主观化、宽泛化、随意化等误区,如何实现该类案件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客观化日益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亟待回应的一个课题。对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审查判断内含着投诉举报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适用问题,故而对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判断框架的合理建构是保障投诉举报行政诉讼法律正确适用的关键。为此,应坚持诉讼法与实体法融合分析框架,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这一基本标准上寻找共识,在此基础上实现利害关系标准在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上的具体化。对此,结合既有投诉举报原告资格判断框架及投诉举报行政诉讼特殊性分析,宜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判断标准在投诉举报行政诉讼中具体化为“合法权益要件+行为要件+履职要件”三要件判断框架。三要件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能孤立的理解,应以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维护与行政履职关系的调适为核心抓手,从整体系统上综合考察,方能契合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要求和实际。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不仅需要其在投诉举报事项中具有值得保护的特定利益,更需要行政机关负有对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间的法律关系介入调和的管辖权限和法定职责。这就需要具体考察行政机关的履职依据所涉及的相关条款。既有的法律规范关于履职条款的规定往往比较宏观原则,但投诉举报行政诉讼中的履职条款需要具体化,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职的具体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规范分析,以最终评判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履职请求权。
内容提要: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吃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精神,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理念。要依法支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依法审理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各类行政案件,依法做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种行政争议救济渠道的衔接工作。要形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合力,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发挥行政诉讼司法最终裁决作用,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前,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主要在于政策层面。2020年2月25日,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次修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正式成为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时,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严格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
内容提要:本文以“实践样本—问题抽象—理论追溯—规则创建”为逻辑进路,就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规则进行了全面检视和理性重构。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当事人画像、审查范围镜照、审查程序动图、审查结果素描四个方面展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实况。第二部分,透过案件表象特征,抽象出非诉执行主体与行政协议主体不对应、执行对象与审查标的不同一、各地审查强度参差不齐,以及制度的控权功能与司法实效耦合度低四大问题。第三部分,从法律进程滞后于社会治理发展的客观窒碍、行政协议自愿性与非诉执行强制性的正面对撞、现行非诉执行审查具体规则的设计运行与制度的价值预设存在一定偏离,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高度博弈四个层面剖析问题根源所在。第四部分,从启动要件、审查程序及裁判规则三方面重构区别于一般非诉执行、适合于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规则。
内容提要: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确立了以“裁执分离”模式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由此,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探索“裁执分离”模式适用范围,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目前该模式在制度和理论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某法院审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的完善进行探索。
内容提要:非诉行政执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在为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提供了强制执行路径的同时,还通过引入法院司法审查,阻止了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非诉行政执行作为一项成熟的制度已经在地方行政机关和法院充分实践,而军事机关与军事法院在军事非诉行政执行领域仍探索不多。开展军事非诉行政执行,既是完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推进军队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回应军队行政管理期盼、避免和化解军事行政争议的需要。
内容提要:数字行政已经悄然进入司法领域,探寻行政诉讼应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正确打开方式,正当其时。数字行政的司法呈现主要分为相关性、辅助性和自动化三个层次,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仍面临着数字理念、审查边界、司法能力、定位风险等方面的困境。数字行政规制的司法建构应当兼顾审查过程的可操作性、审查结论的可接受性和后续处理的可复制性,既能成为行政法官审理数字行政案件的审查指南,亦能为后续完全自动化行政的审理留有空间。在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后续处理等方面,实现司法对数字行政的有效监督。
内容提要: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审查方式却不尽统一。一方面是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审查申请的“附带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基于法院职权主义下的“隐性”审查。有部分案件行政相对人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却因程序瑕疵被拒之门外,也有部分案件行政相对人甚至没有提出审查请求,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主动为之。两种路径的交织不仅会让诉讼当事人无所适从,更可能带来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随意之感。本文通过“附带性”审查与“隐性”审查对比,尝试性提出二者可在审查路径上进行统一,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及审查规则予以完善,以期构建更加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
内容提要: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提出在行政诉讼领域推动“简案快审”,旨在解决行政诉讼“倒金字塔”收案结构的难题。鉴于法律统一适用及“衍生”案件风险的考量,四级法院在简案识别标准中标准门槛偏高且不统一,无法准确适应行政诉讼简案快审程序。放宽简案识别标准,将部分案由扩展至简案空间,同时更加注重涉及价值衡量的主观要素,在当前紧急审理、诉前调解、速裁以及简易程序中适用“四层两要素”识别标准,确保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下效率与公平实现,方可厘定繁简分流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优化审级职能配置提供运行的底层逻辑。
内容提要:近年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争议多发,相关纠纷无法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实质解决,久积成讼,成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大来源。经调研发现,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由房屋承租人提起,这些案件一般以区征收部门或其他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出租人为第三人。类似案件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混搭的突出特点,既涉及对行政征收补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不可避免地要对相关租赁关系、转租赁关系作出间接认定,具有案件主体复杂、事案解明困难、法律责任不宜明确等特点。尤其是此类案件衍生出房屋、赔偿、履职、信息公开等多种诉讼案件,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程序空转、循环诉讼的问题。基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合法财产权益提供无漏洞保护,进一步促进行政征收补偿工作的法治化、人文化,本文主要从实证角度对此类案件展开分析、提出初步见解,以就教于同仁,并期待有利于促进裁判认识统一、推进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
内容提要:本文总结梳理近年来浙江法院积极推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实践成效及传统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的局限性,提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的破局之策。立足浙江法院统筹推进“行政争议一体化应用”数字化项目的改革经验,本文深入探析了数字赋能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作用机理及实践路径,总结梳理了前端助推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流程数智重塑、中端打造全链条线上行政争议风险感知及预防化解体系、后端以审判资源跨域统筹与非诉行政智审提升审判质效、强化数据智能分析实现数助决策的改革做法及实践成果。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现阶段改革存在问题加以反思,并对构建数字时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新模式提出展望。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相对突出的领域,纠纷形成的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矛盾易激化,司法监督和争议化解难度较大。大量安置补偿争议以履职之诉的形式表现出来,但通常意义上履职案件的审判思路不能满足纠纷化解需求,标准化的判决类型也难以满足被征收人的多元诉求。征地补偿案件的判决应综合考量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权利、推进征收补偿工作及判决执行等因素,以被告所负具体义务为前提,根据案件事实,适当运用一般给付判决、部分给付判决、指示性科予义务判决等,使判项内容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质性化解纠纷。
内容提要: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核。当前行政诉讼存在庭审去实质化现象,庭审虚化致使庭审查明事实、定分止争的功能产生变异,程序空转、循环诉讼问题比较突出,在强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时代背景下,本文结合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证据制度、庭审规则、判决类型的有关规定,在描述和分析当前行政诉程序空转、循环诉讼问题表象、实质根源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改造庭审流程、优化审判方式、平衡诉讼各造力量、强化庭审释明义务、明确证明责任、充实审判内容等路径,达到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的,从而切实发挥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源头上解决循环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将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然而,通过何种机制能够合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出发,通过梳理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实践探索,总结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难点问题,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在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进程中,提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创新路径,也是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并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体系构建进行了概括论述。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特别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行政审判是我国三大基本诉讼制度之一,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中无法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推力量。行政审判制度正式建立三十多年来,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党和国家对行政审判的期望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的地位、作用、意义更加重要。
内容提要:我们应当以深化推进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推动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等特殊案件向跨区划法院集中,让跨区划法院改革的着力点与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实现有效对接。按照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破解跨区划法院改革难题,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让跨区划法院改革发展“红利”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以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托,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期待要求,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效。不断提高跨区划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过硬法官队伍,为让人民群众在优化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和跨区划法院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提供坚实保障。
内容提要: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和关键是坚持依法行政。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立法明显加快,如“放管服”改革推进了行政许可制度和理论的成熟,《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文明、人性化,等等。特别是在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下,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推进。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并总结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即人口规模巨大、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人和自然共生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依赖于一套内生式的发展机制,包括独特的政治机制、行政机制、经济机制和社会机制等。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政府以公共资源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手段,统领经济社会运行,追求增量发展和存量的优化和公平,并通过系统调控确保国家运行的安全和平稳,从而创造了中国的发展奇迹。
内容提要: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强化司法公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加速重构依法解决争议的格局。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焕发生机,需要制度规范。不少地方制定了行政调解或者仲裁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范围,完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或者行政仲裁的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要利用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机会,协调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促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加强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内容提要:法律终止的地方,就是裁量的开始。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合法性审查,相对比较容易就能作出判断。这是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司法审查的常见形态。但是,法律终止了,意味着没有明示规定。行政自由裁量如何公正行使,依赖法律原则指引,包括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法院审查就是合理性审查,难度较大,必须谨小慎微,不能轻易出手,一旦出手,就一定要找到相对客观的审查依据。唯有如此,法院裁判才能获得行政机关、相对人认可,避免主观对主观,以法官的裁量取代行政机关的裁量。
内容提要: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既是贯穿于行政审判活动始终的一条主线,也是观察行政审判制度走向的一扇窗口。就规范意义而言,“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所确立的诉讼基本目的之一,并成为后来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思想。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虽然删除了“维护”仅保留“监督”一语,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支持、促进行政的理念被摒弃。事实上,“监督和支持并举”在诸多重要场合均被广泛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