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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并将电子数据分为四类信息和电子文件,由此,作为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
China IP记者在采访中也连线了技术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中心工程师许晓东,他介绍到:区块链电子存证是目前比较先进的技术,它本质上是基于“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特点开展的技术应用。通俗来讲,区块链就是由N多个节点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链接起来的一个特殊的“分布式数据库”。它最大的技术特点是“去中心化”,也可理解为“全民记账”,当每个节点的人“记账”后系统会自动分发给其他节点,这样每个节点都有完整的“账本”,因此,区块链技术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区块链电子存证正是应用了“去中心化”的特点,把数据写入一个节点的区块后,该链中其他节点也自动备份了相同的数据。
那么区块链电子证据是否是目前最安全、不可篡改的技术?对此许晓东表示,“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方式确实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任何技术都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和“不可篡改”。区块链的安全,本质上是基于密码学算法的一种“概率安全”,即在有限的时间、算力资源、人力成本制约下,不值得去“作弊”。“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只有在存证节点数量、存证区块信息验证和区块链技术验证等几方面加强建设,才能更好地保证存证数据的安全性。
2018年4月,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人们对时尚的追求和对于文化娱乐生活的重视,涉及尖端、前沿疑难复杂技术的专利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不断增多,与娱乐产业有关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增大。”由此可见,互联网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类案件的“重灾区”。
据了解,该平台可以对接第三方数据持有者(如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如运营商平台、电子签约平台、存证机构平台)等多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各接口可以把电子证据以数据摘要形式提交平台,进行安全传输和存储。通过这一平台,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原文时,平台会对电子数据原文和已保存的数据摘要进行自动比对,判断是否有过后期篡改,从而用来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同时通过数据直接接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电子存证各个环节中,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一直以来饱受着行业的质疑。在司法审查方面,电子存证具有成本低、固定证据及时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的问题,为司法审查认定带来了困难。电子数据事前事中保全技术手段不统一,缺乏国家和行业统一的技术保全标准,导致使用电子数据的当事方和司法审判机关对电子数据保全的技术可靠性和证据效力存在一定程序上的质疑和困惑,制约了电子数据保全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维护和司法审判工作。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电子数据保全要保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合法性——电子数据保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证据,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抗碰撞性—— 电子数据保全使用的技术应具备足够的抗碰撞性,保证实现辨别被保全的电子数据是否被伪造、被篡改;安全性—— 电子数据保全应具备足够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安全审计等功能,保证仅由具有真实身份且获得合法授权的用户使用。
《电子数据保全技术要求》虽还未出台,但已受到多方关注。China IP记者就该标准采访到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郭刚,他表示:“ 该标准主要涉及线上电子数据保全技术要求,包括电子数据保全的对象和基本要求、电子数据保全访问控制要求和步骤、对电子数据保全服务方的功能要求等内容。该标准对第三方存证机构在保全步骤、功能要求和访问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初步的指导性建议。”谈及该标准的出台对于第三方的影响,郭刚也坦言,该标准是业界第一份关于电子数据的事前事中保全技术标准,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电子数据保全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子数据存证权益人在第三方存证机构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性,提高司法审判中的证据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