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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也曾审理过一起AI生成物案件。2018年9月9日,原告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涉及影视娱乐行业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文章的图表来自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数据报告,文字则是基于该报告而进行的分析。次日被告在某平台上发布文章,内容与原告文章基本一致,但删除了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则认为文章并非原告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所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太极熊猫》手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认为《花千骨》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在动作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作品的表达。
丁涛表示,因我国目前尚未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性,遇到前三种侵权情形时存在维权困局。他指出,主要争议在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性到底是著作权还是财产权。著作权说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属于制作、转播体育赛事的制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转播商在演说词的准备、现场导演的镜头切换、摄像师镜头语言的运用、特效制作、赛场信息的统计、球员资料收集和编排等都体现其创造性劳动,可以归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予以保护。而财产权说认为体育竞赛应该属于一种服务性的产品,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应该被认为是产品所有者的收益权,应受到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制。
此前,新浪与乐视“中超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苏宁体育诉电信“中超赛事节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案中,法院均认为涉案赛事构成作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婷姿认为,相较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更有优势。因为著作权法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属于排他性权利,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内容需个案认定,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许可、转让等流转提供充分必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