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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杀名将传》及《霸王雄心》两款游戏均系以三国为背景的卡牌类网络游戏。杭州某公司主张享有《三国杀名将传》手游的软件著作权,《霸王雄心》游戏与《三国杀名将传》在人物形象、具体游戏参数、游戏界面等方面存在实质相似,《霸王雄心》游戏开发者海南某公司侵犯了《三国杀名将传》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公司同时主张梯度保护,认为海南某公司、《霸王雄心》的运营商广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三国类游戏中,对武将技能、武将天赋、锦囊属性等进行设定,是一种常见的不应被垄断的设计。对这些属性赋予参数,也是该类游戏的一般玩法规则。《三国杀名将传》的上述游戏规则,并不足以使用户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其区分于市场上其他三国类卡牌游戏的清晰认知。因此,杭州某公司主张的本案游戏规则应落入思想范畴,不应认定海南某公司在此方面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侵权。关于征战攻城环节、各关卡名称,上场武将及上场次序等游戏情节设置,均取材于《三国演义》《三国志》等公有领域,游戏设计者对此创作的空间不大,属于有限表达。因此杭州某公司主张的上述游戏元素设计亦属于三国类网络卡牌游戏的基本情节设置和玩法,属于思想范畴。杭州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款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虽然法院未在著作权法范畴内对杭州某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但涉案两款游戏同属三国类卡牌游戏,海南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同属国内网络游戏领域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两款游戏在规则的名称和参数设定方面存在大量重合或高度相似的设计,难谓巧合。《三国杀名将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海南某公司对杭州某公司游戏超过合理限度的模仿,降低了海南某公司游戏的开发成本,相似的游戏规则也会模糊两款游戏的用户体验感,削弱《三国杀名将传》与游戏用户的粘连性,抢夺游戏目标群体,切割杭州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因此,海南某公司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应的商业道德,导致杭州某公司相关市场受损,损害了杭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