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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起在东黄海主要经济品种繁衍生长的关键时段实行休渔制度,休渔时间逐步延长,休渔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已覆盖我国管辖的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大海域,每年5月1日开始休渔,休渔时间为3—4.5个月,休渔渔船10余万艘,休渔渔民上百万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20余年来,制度设计不断优化,执法监管不断强化,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2023年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了《伏休调整通告》,将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以下简称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由8月1日12时延长至9月16日12时,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并允许该4种作业类型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调整后,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3个月。休渔期间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此次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习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时间延长一个半月,有利于促进海洋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加大资源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强化休渔效果。调整前,相关海域拖网、帆张网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8月1日。每年8月1日开始,4种作业类型渔船就开始生产作业,只有少数拖网和帆张网渔船实施休渔,影响了休渔效果。此次调整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时间统一为9月16日,有利于强化休渔效果,维护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符合最广大渔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三是提升海洋捕捞业治理能力。此次调整减少了休渔时间节点,有效避免不同作业类型渔船之间的相互攀比,减少违规出海作业,有利于强化休渔执法监管。同时,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纳入专项捕捞管理,要求对渔船、渔港、渔获等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创新管理措施,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答:伏季休渔期间在特定区域、对特定品种、特定作业类型开展专项捕捞作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补充,自2017年开始实施,并逐步扩大规模,从最初的3个特殊经济品种增加到2022年的6个品种。总体来看,专项捕捞管理有序,对稳定休渔秩序、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地方政府的欢迎。同时,专项捕捞要求对相关渔船实施精细化管理,为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实践探索。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专项捕捞许可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类型更多。特殊经济品种由6个增加至9个,新增银鱼、鸢乌贼、波纹巴非蛤3个品种。新增许可相关海域4种作业类型渔船开展专项捕捞。二是范围更广。专项捕捞省份由去年的7个增加至10个,作业海域范围扩大。三是规模更大。专项捕捞许可最大船数较去年大幅增加。需要说明的是,今年系首次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纳入专项捕捞,不仅可以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妥善解决渔民群众作业需求,也有利于促进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平稳实施。今后,农业农村部将加强渔业资源监测,摸清渔业资源量,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安排作业渔船数量。